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具有较为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充足的注册会计师资源,拥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变更立信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树军、陈士华、廖冠民、罗婷
202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