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1-109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8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 2020 年 8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91 名激励对象 422.00 万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四)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由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登记期间,如有激励对象提出离职申请,则已获授尚未办理归属登记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由公司退还该激励对象已支付的认购资金。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归属资格。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合计 1.00 万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及本次作废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