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90 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归属资格。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罗婷、陈士华、李树军、廖冠民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