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1-103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78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 11 名
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990,729 股,发行价格为 32.88 元
/股。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88,815,169.52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9,180,842.8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9,634,326.72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出具《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1]C-0004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以下合称“开户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各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初始存放金额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 912100788016000 先进性产业化研发项目
231,327,840.00
技术开发区支行 0210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906199010666 228,767,958.83 先进性产业化研发项目
司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花旗银行(中国)有
1798764248 182,719,400.00 先进性产业化研发项目
限公司北京分行
阿尔特成都新能源动力系统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00000120495000 及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
司中关村支行 138,900,634.16 目、柳州菱特一期工程年产 5
47082478
万台 V6 发动机技改项目
合计 781,715,832.99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9,634,326.72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
差额部分为扣除承销商发行费(不含税)外的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包括审计
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开户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以
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各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约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尚林争、赵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人民币伍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各开户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