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特”、“发行人”或“公司”)对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委托,本所作为阿尔特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2. 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
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3. 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4. 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
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
1. 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3. 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修订。
4. 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的方案进行了调整。本次议案事项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1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阿尔特汽
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1 年 7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78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具备实施发行的条件。
二、 本次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与询价过程
根据承销协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截至申购日(2021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00)共计向 158 家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发送了《阿尔特汽车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
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文件。上述特定投资者包括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剔除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3 家、证
券公司 11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15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89 家。
上述《认购邀请书》主要包含了本次选择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股份分配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相关信息;《申购报价单》主要包含了认购对象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确定的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认购对象承诺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方式和过程、《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及核查,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即 2021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00-12:00,发行人和中金公司收到共计 27 名投资者以现场递
交或传真方式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并据此簿记建档。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
的投资者均在截至申购日(2021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00)前发行人与中金公司发送
《认购邀请书》及附件的投资者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资金总额
(万元)
1 罗献中 29.38 4,000
30.00 4,000
2 丰源正鑫(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8.50 4,000
27.00 4,000
3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60 8,000
4 重庆两江渝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30.00 4,000
伙)
29.00 4,000
5 郭伟松 27.00 8,000
26.34 9,000
6 杭州润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1.12 4,350
32.88 8,000
7 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9.98 9,000
27.89 10,000
30.05 7,000
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59 18,700
27.18 18,700
9 北京鼎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5.01 5,000
10 广州市圆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00 5,200
29.12 4,000
11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8.32 4,000
27.32 4,000
29.12 4000
12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8.32 4,000
27.32 4,000
13 冯桂忠 31.08 4,000
33.73 5,850
1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50 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