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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电路: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9

中富电路: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14            证券简称:中富电路          公告编号:2021-022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9:15—15:00。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昌民先生。


    5.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创利路59号二楼会议室。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30日(星期二)。

    8.出席对象:

    (1)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9.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140,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5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13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35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8%。

    3.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3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5918%;反对 1,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0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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