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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2月2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1-05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GUOLIN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 1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
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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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股东公开发售股数
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335万股A股,本次发行的股份来源包括两
部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新股
发行数量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的数量最多不超过2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
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发行新股和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之和不超过1,33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不低于25%。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
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34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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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并提醒投
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香鹏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且该等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通过
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
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本人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价格。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力鼎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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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其一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公司股份。
其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将通过集中竞价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
两年内将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包括其在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
以及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上市后转增股本形成的股份)中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
国林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其一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根据届时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效规定进行减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磊、王承宝、丁香财、徐洪魁、
段玮、李旸、王欣明、丁香军、胡文佳、杨绍艳、刘本国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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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且该等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其他股东锁定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除上述股东以外的
公司其他股东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
的预案
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股价稳定方案的预警和启动条件
1、预警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若因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致
使公司股票收盘价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不具有可比性的,公司股票
收盘价应做相应的调整,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每股
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
数,下同)的 120%,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
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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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采取下述稳定股价措施。
(二)关于股价稳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
相应进行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根据《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及时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的方案,具体如下:
(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得现金分红金
额的 20%;
②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本项与上项冲突的,按照本
项执行;
③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得
现金分红金额的 50%,且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
2、公司的承诺
公司根据《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
公司股价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 3
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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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时,公司承诺启动向社会公众股回购股份的方案,具体如下:
(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 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
中投赞成票。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议案中投赞成票。
( 3)公司为稳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