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为维护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中简科技发展有限公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中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 司按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目前在常州市工商行政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目前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为“91320400674857975P”的《企业法人营 “91320400674857975P”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业执照》。 照》。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
首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0,000股,
40,010,000 股,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在深圳 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向 13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564,787 股,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兴丰路 6 号,邮政 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玉龙北路 569 号,邮
编码:213127。 政编码:213127。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10,000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9,574,787 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发起人名称/姓名、认购股份数量、 股份公司发起人名称/姓名、认购股份数量、持
持股比例、认购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比例、认购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 ……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了总股本共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了总股本共计300,000,000 股。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 300,000,000 股。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持有的原中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 以其持有的原中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 额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份,其出资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其出资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合伙)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大华验 伙)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大华验字
字[2015]000665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5]000665 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截至 2017 年 8 月 4 日,股东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数量、持股比例、认购方式及出资时 (修订说明:因表述重复且内容失去时效性,
间如下: 删去“公司截至 2017 年 8 月 4 日,股东名称/
…… 姓名、认购股份数量、持股比例、认购方式及
出资时间如下”的表述及下列表格)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010,000 股,均为普通 公司股份总数为439,574,787股,均为普通股。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下列情况下,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 ……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润 3%的对外捐赠;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的交易(对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的交易达到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