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DPtechTechnologiesCo.,Ltd.
(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68号中财大厦6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九年四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将于2019年4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树生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9年10月1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郑树生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公司股东周顺林、思道惟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9年10月12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周顺林、思道惟诚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三)公司股东中移创新、杭州哲创和伯乐圣赢的承诺
(1)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6个月内,通过参与发行人增资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公司股东邹禧典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9年10月1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邹禧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五)公司股东徐秋英、方广创投、格物致慧、经略即远和闻涛岭潮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迪普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9年10月1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郑树生、思道惟诚和周顺林的承诺
郑树生、思道惟诚和周顺林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郑树生、思道惟诚和周顺林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郑树生、思道惟诚和周顺林已经承担赔偿责任;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郑树生和周顺林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郑树生、思道惟诚和周顺林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如违反前述承诺,郑树生、思道惟诚和周顺林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公司股东邹禧典、徐秋英、方广创投、格物致慧、经略即远、闻涛岭潮、中移创新、杭州哲创和伯乐圣赢的承诺
邹禧典、徐秋英、方广创投、格物致慧、经略即远、闻涛岭潮、中移创新、杭州哲创和伯乐圣赢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邹禧典、徐秋英、方广创投、格物致慧、经略即远、闻涛岭潮、中移创新、杭州哲创和伯乐圣赢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迪普科技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迪普科技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根据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的处罚。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如有)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本人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迪普科技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迪普科技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三、相关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新股及赔偿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树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树生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郑树
生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郑树生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郑树生转让原限售股票的转让价格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孰高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郑树生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郑树生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郑树生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