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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普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9-03-25


    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68号中财大厦6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发行不超过4,00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全部为发行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9年4月2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001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9年3月25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述重要事项及风险:
一、相关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新股及赔偿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树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树生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郑树生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郑树生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郑树生转让原限售股票的转让价格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孰高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郑树生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郑树生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郑树生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郑树生关于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郑树生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以及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30%作为履约担保,且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股东思道惟诚的承诺

  思道惟诚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思道惟诚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思道惟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思道惟诚转让原限售股票的转让价格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孰高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思道惟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思道惟诚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思道惟诚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思道惟诚关于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思道惟诚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它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关于赔偿损失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其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本次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以及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3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保荐机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向投资者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承诺:如因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树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郑树生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股东周顺林、思道惟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周顺林、思道惟诚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公司股东中移创新、杭州哲创和伯乐圣赢承诺:(1)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