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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03-18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GINLONGTECHNOLOGIESCO.,LTD.

        (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5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3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一鸣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峻适、林伊蓓承诺:自锦浪科技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锦浪科技的股份,也不由锦浪科技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1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含第18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含第7个月、第12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含第12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即使本人离职或发生职务变动,本人仍受该条款的约束。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

  2、本公司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聚才财聚承诺:自锦浪科技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锦浪科技的股份,也不由锦浪科技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1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股东东元创投、华桐恒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则本公司/本企业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则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股东许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龚杰、陆秋敏、师晨光、张天赐、张健华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1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含第18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含第7个月、第12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含第12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即使本人离职或发生职务变动,本人仍受该条款的约束。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发行人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本预案之具体措施启动股价稳定的措施,同时保证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启动股价稳定条件成就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
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公司自上市之日起每12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