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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9-03-06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需更新。
整体复核
三会会宁议更波新。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核查任职公司的股权关系。
补充并列股东名称
增加具体产品 NINGBOGINLONGTECHNOLOGIESCO.,LTD.

        (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5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封卷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占发行后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股数        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本次发行的股份来源
                                  为公司发行新股,不涉及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
                                  情况。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每股发行价格  26.64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9年3月8日

发行后总股本  7,999.9952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年3月6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7,999.9952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发行新股,不涉及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本公司股东有关股份限售安排及锁定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一鸣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峻适、林伊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含第18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
间(含第7个月、第12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含第12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即使本人离职或发生职务变动,本人仍受该条款的约束。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

    (二)本公司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聚才财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股东东元创投、华桐恒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则本公司/本企业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则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股东许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龚杰、陆秋敏、师晨光、张天赐、张健华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含第18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含第7个月、第12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含第12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即使本人离职或发生职务变动,本人仍受该条款的约束。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发行人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一鸣;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峻适、林伊蓓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
  2、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
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下限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该等股票的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合法方式。

  4、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