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MaxwellTechnologiesCo.,Ltd.)
(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庞金路1801号庞金工业坊D02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迈为股份”)股票将于2018年11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做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和流通限制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周剑、王正根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5月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股票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施政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5月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连建军、苏州迈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四)发行人股东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金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市吴江创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浩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计划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触发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内容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发行人将于第20个交易日(“启动日”)收盘后宣布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周剑、王正根在启动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公
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周剑、王正根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但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发行人回购股票
发行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但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在发行人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剑、王正根、施政辉和刘琼在启动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且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在发行人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剑、王正根、施政辉和刘琼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发行人未来新聘任的有义务增持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发行人上市时有义务增持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方案的相应承诺。
(三)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股价稳定方案被触发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切实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各方承诺接受以下追责机制:
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周剑、王正根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发行人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1)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1,000万元)—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2)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发行人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分红;(3)多次
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积计算。
3、有义务增持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仍不履行的,则应向发行人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1)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2)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发行人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报酬。
(四)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周剑、王正根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及董事周剑、王正根、朱夏、范宏、吉争雄、冯运晓、徐炜政,监事夏智凤、贾新华、曹璐,高级管理人员王正根、施政辉、刘琼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