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3-142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诉讼、仲裁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对相关案件进行了
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取得进展,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 案由 诉讼请求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
号 人 请人
2020 年,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关于南京越
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之增资认购协议》,该《增
资认购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二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00 万元增至 12048.19 万元,申请人以人民币
10000 万元现金价格认购被申请人二新增注册资
本 2048.19 万元,享有被申请人二 17%的股权。
南京越博动 因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未按照约定提供股权回
南京浦口 力系统股份 购担保,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一回购申请人持 公 司 于 2023年10 月
开发区战 有 限 公 司 有的被申请人二 17%的股权,并向申请人支付投资 7 日收到 南 京 仲裁
略新兴产 (被申请人 经济 本金、认购价款年利率 6%的回购溢价以及股息或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1 业投资合 一)、南京 纠纷 届时的股权价值(以两者款高者为准)。被申请人 12,209.80 (2023)宁 裁 字 第
伙企业(有 越博电驱动 仲裁 二对回购价款的支付和回购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 1065 号 开庭通知书等
限合伙) 系统有限公 保证责任。《增资认购协议》签暑后,申请人于 2020 文件,目前定于 2023 年
司(被申请 年 1 月 22 日向被申请人二支付 10000 万元的 10 月 26 日开庭。
人二) 认购价款。但两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
权回购担保手续,也未按年支付回购溢价款,为此
申请人后续分别多次发函给两被申请人,要求其按
照约定支付回购溢价、提供股权回购担保以及回购
股权等,一直未果,因此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申
请裁决被申请人一回购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二
17%的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 11910.16 万元(暂
以 2023 年 1 月 21 日);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
人逾期回购利息(以 11910.16 万元为基数,按照
年利率 6%标准计算自 2023 年 1 月 22 日至实
际回购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 2023 年 6 月 16
日为 2858438.4 元。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
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96000 元;裁决
被申请人二对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
任;裁决各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
全保险费 42000 元。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7
江 苏 力 旷 南京越博电 承 揽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6 万元及逾期利 日收到由南京市浦口区
2 智 能 科 技 驱动系统有 合 同 息;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实际损失 333,048.89 元 39.30 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
有限公司 限公司 纠纷 及逾期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苏 0111 民初 4751 号传
票,目前定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8
日收到由南京市鼓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2023)苏 0106 民初
12259 号民事判决书及
民事裁定书,判决的主
要内容如下:被告应向
原 告 偿 还 借 款 本 金
28,200,000 元及利息;
被告李占江、李莹对被
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
南京越博动 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
力系统股份 原告有权就被告一提供
有 限 公 司 判令被告一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 28,200,000.00 质押的四项专利与被告
中国工商 (被告一)、 金 融 元 ,利息 726,363.41 元以及自 2023 年 5 月 21 一协议折价或以拍卖、
3 银行股份 南京越博电 借 款 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 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
有限公司 驱动系统有 合 同 利;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四项专利依法处 2,892.64 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二
南京城西 限公司(被 纠纷 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 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不
支行 告二)、李 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判令各被告 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
占江(被告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