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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钟志辉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钟志辉,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
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1〕 2 号查明的事实, 钟志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9 年 6 月 13 日,钟志辉通过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创新源”) 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
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拟自公告披
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减持科创新源股份不超过 320 万股。科创新源
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原持股 5% 以上股东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的公告》显示, 2019 年 7 月 15 日,钟志辉通过大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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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式将个人证券账户下的 172 万股科创新源股票过户登记至其
投资的平台深圳市汇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
投资”)证券账户下,涉及金额 2,984.20 万元, 并于当日通过科
创新源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达到 1%的公告》。钟
志辉系汇智投资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汇智投资证券账户持有
的科创新源股票实质为钟志辉所有,钟志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
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未转移相关股票的控制权,不构成真实减
持, 其通过科创新源发布的减持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短线交易
2019 年 1 月 24 日至 2020 年 2 月 14 日期间,钟志辉通过个
人账户、汇智投资证券账户与控制其朋友母某证券账户反复交易
科创新源股票,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其中 2019 年 7月 17 日至 8 月 23 日通过控制母某证券账户集中竞
价交易买入科创新源股票 102.92 万股,买入金额 1,975.00 万元;
2019 年 1 月 24 日至 2020 年 2 月 14 日通过其个人证券账户、汇
智投资证券账户与控制母某证券账户集中竞价交易卖出科创新源
股票 355.69 万股,卖出金额 11,105.40 万元。上述行为构成《证
券法》界定的短线交易。
钟志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11 条和第 3.1.12 条
的规定。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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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
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钟志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钟志辉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科创新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电
话: 0755-8866 8240)。
对于钟志辉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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