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徐强国___________
梁上上___________
易颜新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