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同意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二、独立董事关于同意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下,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属于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不会影响日常经营运作的资金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符合公司利益,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45,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同意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意投资产品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购买,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独立董事关于同意以借款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向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分别向全资子公司乐歌智能家居和乐歌智能驱动提供无息借款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借款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向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徐强国___________
梁上上___________
易颜新___________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