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本保荐机构”)作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乐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了乐歌股份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80 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8,716,814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99,999,997.1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9,758,223.37 元(不含
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690,241,773.7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936 号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90,241,773.75元,少于原计划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1,112,185,000.00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调整前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1 线性驱动核心技术产品智能工 58,259.00 47,384.00 29,407.26
厂项目
2 年产 15 万套智能线性驱动产品 5,012.00 4,962.00 3,079.46
5G+智能工厂技改项目
3 营销研发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28,848.00 20,522.50 12,736.93
4 公共仓及独立站信息化系统建 5,000.00 5,000.00 3,103.13
设项目
5 补充流动资金 33,350.00 33,350.00 20,697.39
合计 130,469.00 111,218.50 69,024.18
注:上述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是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加强对相关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是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
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是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文件,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相关事宜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权限在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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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张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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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何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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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