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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2月1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12-23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申报稿)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Runhe High-Tech Materials Co.,Ltd.
( 浙江省宁海县胡陈乡开发区)
创业板特别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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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它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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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2,44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9,76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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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
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彩娟夫妇关于股份流通
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彩娟夫妇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
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
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
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即锁定期为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收盘价为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每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股份的 20%。上述减持
限制不包括转让给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的情形;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
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
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且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交易均价、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
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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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如
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
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
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
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二)公司控股股东润禾控股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润禾控股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
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
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公司
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本公司持有的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即锁定期
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收盘价为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后
的 24 个月内,每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股份的 20%。上述
减持限制不包括转让给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彩娟控制的其它企业的情
形;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
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交易均价、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公司如违反前
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
减持收益之前, 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报酬和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
同时本公司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公司将因违反承诺所
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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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协润投资关于股份流通限
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协润投资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1)本企业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
月内,每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所持股份的 50%。上述减持限
制不包括转让给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彩娟控制的其它企业的情形; 3)
本企业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未
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企业支付的报酬和本企业
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
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四)其他股东咏春投资、麻金翠、杨灏、聂芸、林小萍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咏春投资、麻金翠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1)
本企业/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
企业/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企业/本人支付的报酬和
本企业/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 同时本企业/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直至本企业/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公司股东杨灏、聂芸、林小萍承诺: 1)本人承诺自本人取得公司股份的工
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孰晚之前,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未
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
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
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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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程焱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
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程焱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1)
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
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12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即锁定期为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前述收盘价为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
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
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