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股份”或“发行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2、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本次发行价格:12.50元/股。投资者据此价格在T日(2017年10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17年10月16日(T+2日)公告的《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T+2日日终,中签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帐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无效处理的股份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中泰证券”)包销,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5)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3、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本公告。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发行。
2、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行业代码:C30)”,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38.14倍(截止2017年10月9日,T-3
日)。本次发行价格12.5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9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额为19,253.38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12.50元/股、发行新股1,800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22,500.00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行费用3,246.62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19,253.38万元,不超过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
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凯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8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76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并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凯伦股份”,股票代码为“300715”。
3、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1,800万股。网上发行1,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4、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有效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网上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2.5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5、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2,500.00万元,净额为
19,253.38万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已于2017年10月10日(T-2日)在《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可在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
6、网上发行重要事项:
(1)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T日)09:15-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2)2017年10月12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7年10月10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上海市场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纳入计算。
(3)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17年10月1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8,0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
(4)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或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首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5)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17年10月16日(T+2日)公告的《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无效处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7、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17年10月10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
8、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凯伦股份/公司 指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 指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800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拟在创业板上市之行为
指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
网上发行 市值申购方式直接定价发行1,8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股)之行为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
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开通
投资者
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
者除外)
T日 指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申购股票的日期,即2017年10
月12日
指《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发行公告》
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即本公告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