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和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75,268,628.23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含 1.6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三、《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按《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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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鸣 姚 铮 吴引引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