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4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1号),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股票17,418,459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4.41元/股,共计募集资金250,999,994.19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7,000,000.00 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243,999,994.19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 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342,480.71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42,657,513.4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1]759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余杭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截至2021 年11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账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年产100万只创新型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3301040160018941818 199,609,500.00 G系列缓冲器生产线
司余杭支行
建设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战略产品产业化技
3301040160018941925 44,390,494.19
司余杭支行 术系统研发项目
合计 243,999,994.19
(注:本次共计募集资金250,999,994.19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7,000,000.00元(不含增 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243,999,994.19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1040160018941818,截止2021年11月11日,专户余额为19,960.95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年产100万只创新型G系列缓冲器生产线建设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1040160018941925,截止2021年11月11日,专户余额为4,439.049419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战略产品产业化技术系统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之岳、王勍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和有权监管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该专项账户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监管协议,并要求其他各方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清理。其他各方没有在乙方指定期内清算完毕的,乙方停止对该专用账户的监管。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验[2021] 7590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