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孙晓鸣、姚铮、吴引引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邹家春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等,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邹家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邹成蔚先生、吴伟忠先生、姚荣康先生、高月琴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邹成蔚先生、吴伟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吴伟忠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高月琴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姚荣康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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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鸣 姚铮 吴引引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