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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5-18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MinDeElectronicsTechnologyLtd.)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工业厂房25栋1段5层(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二零一七年五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德电子”、“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承诺和相关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股东许香灿先生和许文焕先生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易仰卿先生、黄效东先生、黄强先生、罗源熊先生、邹山峰先生、蓝敏智先生、白楠先生、倪赞春先生和李拓先生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及自本企业增资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2015年8月11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股份锁定外,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易仰卿先生、许文焕先生、黄效东先生、邹山峰先生、罗源熊先生和白楠先生承诺: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许香灿先生、许文焕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易仰卿先生、黄效东先生、邹山峰先生、罗源熊先生和白楠先生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7年11月19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许香灿先生和许文焕先生,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其他股东还包括易仰卿先生、黄效东先生、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黄强先生和罗源熊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邹山峰先生和白楠先生。

    1、持有股份的意向

    许香灿先生、易仰卿先生、许文焕先生、黄效东先生、黄强先生、罗源熊先生、邹山峰先生和白楠先生承诺: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日常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企业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日常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减持股份的意向

    (1)减持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本企业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本企业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方式、数量和价格

    许香灿先生、易仰卿先生、许文焕先生、黄效东先生、黄强先生、罗源熊先生、邹山峰先生和白楠先生承诺: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规减持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2016年1月25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启动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和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及启动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及启动条件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

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回购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4)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于股价触及启动条件后的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

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承诺:

    (1)每次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

    (2)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股份,但在上述期间若连

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3)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再度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

    (1)每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应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一年内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0%;    (2)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股份,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3)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