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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186 号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李虎林:
根据你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
易暨预计 2021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及 11 月 26 日披露的
《 补充公告》,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晶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晶瑞新能源”)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 日通过陕西奥
赢时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赢时特”) 向派尔森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尔森环保”) 销售 NMP 产品合计 3,891.05 万
元,占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2.81%;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至 2021 年 6 月 7 日通过奥赢时特向派尔森环保采购加工服务合
计 70.47 万元, 占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0.05%。
派尔森环保是你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李虎林担任董事长、
总经理并实际控制的公司, 是你公司关联法人。 你公司未就上述关联
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才
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5.1.1 条、 第 7.2.7 条的规定。 你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李虎林主导与派尔森环保的关联交易, 但未督促
公司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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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
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 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