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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32 深市 光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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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7-03-16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0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拟发行新股不超过2,895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3月24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1,58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 2月 28日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瑞梅女士、林文坤先生二人以及其亲属林文美、

王文龙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瑞梅、林文坤、姚聪、吴曦敏、

余志伟、崔玉梅、杨元勇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公司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瑞梅、林文坤、姚聪、吴曦敏、余

志伟还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

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公司股东恒信宇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信泽创投承诺: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恒信宇投资的股东林文坤、姚聪、吴曦敏、姚继东、彭新霞、汤晓慧、李锦

                                      1-1-4

庭、朱晓华、林建华、卓淑英、杨元勇、刘红红、崔玉梅、陈招宝、周发权、余

志伟、丁云高、张昕明、张承宗、陈庆梅、苏海鼎、江艳、邹平、林丽芳、林淑

萍承诺:本人在光莆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间接持有的光莆电子股份。因光莆电子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光莆电

子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仍然适用。

    恒信宇投资的股东陈锡良承诺:本人在光莆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光莆电子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为准,若发生

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

分股份,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在

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

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

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

股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为准,若发生

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变化的,每股净

                                      1-1-5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未能就公司回购股份作

出决议,或在公司股份回购结束后,公司股价(收盘价)仍然连续20个交易日

低于每股净资产,则由本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

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不

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本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20%。本人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并通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计划。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

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若在上述股票增持结束后,公司股价(收盘价)仍然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

每股净资产,则由本人与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

源于其自公司领取的工资、津贴及其他自有资金。

     (三)董事、监事、高管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为准,若发生

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且在公司股份回购、控股股东股份增持结束后,

公司股价(收盘价)仍然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则由本人与其他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利用自有资金通

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于本人自公司领取

的工资、津贴及其他自有资金(如有),增持总额不低于本人所获得的公司上一

年度的税后薪酬20%。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

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1-1-6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

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回购。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

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承诺公司申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