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对《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调整后的《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系根据当前监管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重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证券法》、《注册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认购对象签署了附生效条件
的股份认购协议并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结合当前监管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其中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拟从不超过 16,000.00 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10,300.00 万元(含本数),故按照原获配比例同步调整认购对象的获配股份数量及获配金额并重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重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 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系公司结合当前监管及公司调整后的发行方案而进行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 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系结合当前监管及公司调整后的发行方案而进行修订,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 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系结合当前监管及公司调整后的发行方案而进行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 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 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系公司结合当前监管及公司调整后的发行方案而进行修订,符合《注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 对《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 34 名激励对象
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 34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864,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因此,我们对《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下接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吕伟(签字):
郭立玮(签字):
陈红(签字):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