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Ankura Smart Transmissio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Co.,Ltd.)
(溧阳市经济开发区天目湖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二零一七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安靠智电”)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www.ankura.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晓晖、陈晓凌、陈晓鸣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6个月末(即2017年8月2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处理)。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
公司股东唐虎林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6个月末(即2017年8月2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不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四、滚存利润分配
经2014年6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五、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责任人的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机制的触发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机制。为便于表述,上述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日”。
(二)股价稳定机制的具体措施
安靠智电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实施的义务人(以下合称“义务人”)。在触发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义务人将与发行人沟通,确定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并将按照稳定股价方案,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方案中必须包含以下措施中第1项和第2项中任意一项):
1、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触发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计划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20天(自触发日起算),拟增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如公司同时有回购计划,则将回购计划所涉股份数扣减),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触发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施回购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措施应符合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