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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2月1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12-20

1-1-1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Jiangsu Ankura Smart Transmissio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Co.,Ltd.)
(溧阳市经济开发区天目湖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上会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
售股数
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 1,667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1,667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数不超过 800 万股且不超过自
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
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
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667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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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
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
重要事项。
一、本次股份发行方案
(一)股份发行方案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即老股转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667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
于25.00%。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
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667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800万股且不超过
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具体发行数量由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价
格确定,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二)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根据询价结果,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1,667万股新股所得募集资金净额(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1,667万股。
根据询价结果,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1,667万股新股所得募集资金净额(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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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数量的上限为8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
股份的数量。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价格与公开发行新股的价格相同,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三)拟转让老股的股东及转让数量
公司股东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以2014年6月21日 (公
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为时间节点,以截至该日公司各股东持有的已
满36个月的公司股份数占公司已满36个月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与公开发售股份总
数相乘确定。
公司股东本次拟公开发售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
(万股)
持有满36个月
的股份数量(万股)
本次拟公开发售股份
数量上限(万股)
1 陈晓晖 1,900.00 1,620.00 375.65
2 陈晓凌 1,820.00 1,080.00 250.43
3 陈晓鸣 350.00 300.00 69.56
4 建创能鑫 350.00 0.00 0.00
5 唐虎林 200.00 200.00 46.37
6 姜仁旭 200.00 200.00 46.37
7 卓辉增益 100.00 0.00 0.00
8 张伟 50.00 50.00 11.59
9 周敏 30.00 0.00 0.00
合计 5,000.00 3,450.00 799.97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 在遵循上述原则的
基础上,由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
量为准。
(四)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
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由公司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承担,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
承销费由公司承担,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承销费由参与公开发售的股东按照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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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售股份的比例承担,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
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 本次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各自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量的25%,老股转让比例较小,本次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对公司控制
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价格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陈晓晖、陈晓凌、陈晓鸣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晓晖、陈晓凌、陈晓鸣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 6 个月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处理)。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
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二)公司股东唐虎林承诺
公司股东唐虎林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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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 6 个月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将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
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三)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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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
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不含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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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