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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力科技: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9-28

美力科技: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主要为有效规避原材料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增强公司经营稳健性,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公司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建立了相应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本次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二、关于公司拟出售部分不动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拟出售部分不动产有利于优化公司现有资产,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对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拟出售部分不动产的事项。

    三、关于董事会秘书职务调整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章夏巍女士的职务调整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求的正常调整,不属于无故罢免。

    2、经审核梁钰琪女士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我们认为梁钰琪女士符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和第 3.2.7条等禁止任职之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原董事会秘书章夏巍女士的职务调整,并且聘任梁钰琪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章夏巍女士符合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的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本次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补选章夏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可一                孙明成                彭华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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