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94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申请人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罗明、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工程合同纠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湖北利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该案申请执行人。2024年12月17日,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裁定:追加被申请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2024)鄂1024执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欠缴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在(2024)鄂1024执69号执行案件中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支付责任。本案涉案金额3978.71万元,涉及的382.24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安徽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江陵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判决。本案涉案金额21,954,458.33元,涉及的97.23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罗明、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2024年12月19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江陵县郝穴镇荆江路174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执行人:湖北利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委托代理人别烨,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波,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罗明。
被申请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2、原告安徽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4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江陵县郝穴镇荆江路174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安徽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焱;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希勇。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达律师事务所尹奇律师。
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宋浩律师。
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梅娜律师。
被告: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陈琴律师。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罗明、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4日、2024年5月9日、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1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原告安徽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2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申请人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罗明、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加被申请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24年12月17日,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裁定:追加被申请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2024)鄂1024执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欠缴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在(2024)鄂1024执69号执行案件中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2、原告安徽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4年12月20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安徽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及支付截至2024年8月26日的资金占用利息710321.9元,2024年8月27日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驳回原告安徽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86.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976.65元,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负担57809.5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2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原告湖北海天飞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2023年4月被告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湖北海天飞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原告为被告发布广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湖北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湖北海天飞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欠款8万元;判决被告湖北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判决被告湖北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原告超期发布的广告位占用费用39452元;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案已于2024年9月12日在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24年11月12日判决
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欠款80000元、违约金16000元、广告位占用费 3945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664.52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1344.52元。该案涉及的5.68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泊头市华光铸造灯具厂与被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被告羿珩公司从原告处定作货物,羿珩公司欠原告部分货款。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羿珩公司给付原告货款810979.97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分两部分:其中以806114.77元为基数,785以日0.15%为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2024年8月4日)止的违约金为261181元;2024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06114.77元为基数,以日0.15%为标准计算。其中以4865.2元为基数以日0.15%为标准,自2024年7月18日起至起诉之日(2024年8月4日)止的违约金为124元;2024年8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865.2元为基数,以日0.15%为标准计算;判决被告长江医药公司对羿珩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诉讼实际支出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标的暂定1072284.97元。
该案已于2024年10月11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立案。2024年11月6日法院调解如下:被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期给付原告泊头市华光铸造灯具厂货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服务保险费律师费共计854617.04元。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后,原、被告就本案再无争议。如被告不能按照约定付款,原告可按原起诉数额1072284.97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7225元由被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该案涉及的4.36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约489.51万元。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2、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