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柏坤证发字[2021]第 07 号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XINJIANG BAIKUNYAXUAN LAW FIRM
二○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三、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0
五、发行人的业务...... 10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3
八、发行人控制的公司...... 13
九、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13
十、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14
十三、其他事项...... 15
十四、结论...... 15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柏坤证发字[2021]第 07 号
致: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立昂技术”)的委托,担任其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柏坤证发字[2021]第 01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柏坤证发字[2021]第 02 号)(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出具了《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
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柏坤证发字[2021]第 03 号);于 2021 年 9 月 9 日
出具了《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柏坤证发字[2021]第
04 号);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柏坤证发字[2021]第 05 号)。
鉴于立昂技术已对外公布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所律师对立昂股份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查验,并据此出具《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与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文件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文件的补充性文件,已出具的法律文件中已表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将不再复述。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声明事项及使用简称与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文件保持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本所律师的补充核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记载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2999341738
类 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王 刚
注册资本 370,098,349.00 元 (注)
营业期限 1996-01-08 至 长期
住 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燕山街 518 号
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相关咨询(以资质证书为准);顶管服务;有
线电视工程技术设计安装。金属材料(贵稀金属除外)、五金交电、
百货土产、仪器仪表的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电子出版物及
音像制品除外);医疗设备、医疗用品及器材的销售、医疗软件开发
经营范围 及销售;房产的信息中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物流信息咨询;普
通货物运输代理及仓储服务;信息业务(含短信息服务业、互联网信
息服务、电话信息服务业务);通信器材设备、建材、化工产品的销
售;塑料制品的生产及销售;增值电信业务;接收传送电视节目;广
告信息发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业务代办;计算机设备及配件、自动
化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教学仪器、办公家具的销售;计算机信息技
术咨询,柜台租赁,电脑租赁;设备维护,电子工程,代办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服务,通信设备维修;车辆停车服务;餐饮服务;互联网数
据中心技术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本
企业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或禁止的产品和技术除外;房屋
租赁
注:因发行人将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划,发行人回购注销完成后,注册资本将由370,098,349 元减少至 363,941,842 元,该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尚待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注销手续。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的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增资发行股份。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依法应满足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发行预案》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1.
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立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相关主管机关向发行人及其重要控制公司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存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发行人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7,740.71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立昂云数据(成都)一号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73,994.55 70,006.86
2 立昂云数据(成都)一号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64,984.54 61,411.64
3 补充流动资金 56,322.21 56,322.21
合 计 195,301.30 187,740.71
(1)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