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我们作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数量、王刚先生认购的金额上限及锁定期调整后公司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预案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后的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 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议案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王刚先生签订《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刚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与王刚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若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刚先生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30%,则王刚先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刚先生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达 30%以上(含),则王刚先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王刚先生免于因本次非公开发行 增持公司股份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姚文英
独立董事:栾凌
独立董事:关勇
202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