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1-098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具体如下:
特此提示: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方案于 2021 年 12 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发行数量为 109,182,55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87,740.71 万元
(含),本测算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及募集资金
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批、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分红、募集资金和净利润等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5)假设 2021 年除本次发行外,不存在其他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的因素。
(6)假设 2021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与 2020 年持平(不考虑 2020 年度商誉减值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各实现 10,000,000.00 元两种情形(该假设分析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7)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1 年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 2021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考虑到对比的一致性,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对比如下:
项目 2020年度/ 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发行前 发行后
总股本(股) 421,539,961.00 370,098,349.00 479,280,901.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元) 1,877,407,100.00
本次发行数量(股) 109,182,552
预计本次发行完成时间 2021年12月
假设情形1:2021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20年持平
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13,232,779.03 -106,997,337.16 -106,997,337.16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916,119,163.14 -109,883,721.27 -109,883,721.27
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项目 2020年度/ 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发行前 发行后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元) 1,481,179,730.37 1,374,182,393.21 3,251,589,493.2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21 -0.27 -0.2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17 -0.26 -0.2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2.22 -0.28 -0.27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 -2.18 -0.27 -0.27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7.12% -7.59% -6.8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47.27% -7.79% -7.01%
资产收益率
假设情形2:2021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为1,000万元
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13,232,779.03 10,000,000.00 10,000,000.00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916,119,163.14 10,000,000.00 10,000,000.00
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元) 1,481,179,730.37 1,491,112,464.22 3,368,519,564.2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21 0.03 0.0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17 0.02 0.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2.22 0.03 0.02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 -2.18 0.02 0.02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7.12% 0.68% 0.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47.27% 0.68% 0.62%
资产收益率
注:上述计算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分别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所有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相应增加,而公司募投项目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摊薄公司的即期回报。
二、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
受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镇化水平参差不齐的影响,我国 IDC 市场呈现出区域分布不均衡的特征。市场布局总体上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尤其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IDC 市场集中度高,竞争激烈。另一方面,数据中心作为算力基础设施,数据中心的算力支撑着人工智能、物联网、AR/VR 等上层应用场景的发展,同时这些应用场景的快速普及也对数据中心算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数据中心总体算力水平与数据中心机架规模密切相关,在保证上架率的情况下,数据中心机架规模越大表明数据中心能够提供的理论算力越高,算力资源供给更为充足。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立昂云数据(成都)一号基地(一期及二期)建设项目响应政府“加快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成渝枢纽节点”的号召,立足四川,引进 IDC 机柜,拟打造一个技术领先、面向全国的人工智能示范基地,为以互联网企业和云服务商为主,金融、政企为补充的客户群提供多元化的数据中心服务。项目建成后,不仅有助于加快成渝枢纽节点建设,优化数据中心区域布局,促进当地数字经济发展,而且有助于扩大川渝地区数据中心机架规模,提高数据中心总体算力水平,从而为提高川渝地区人工智能算力水平提供技术支撑,促进当地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
2、顺应 5G 技术发展,扩大新型基础设施运营规模的需要
在 5G 大周期的体系背景下,资本市场对 5G 技术的期待很高。自 2020 年开
始,5G 发展将与产业深入互融,步入共创、共赢的实质性应用阶段。在 5G 时代海量数据存储需求的背景下,IDC 市场进入高速发展阶段。IDC 作为云时代的重要基础设施,迎来了全球范围内投资建设的高峰期,市场需求保持长期稳定的快速增长。公司近年着力在 IDC 业务上不断拓展,抢占 IDC 发展快车道,现已具备丰富的 IDC 机房建设及运营经验。本次立昂云数据(成都)一号基地(一期及二期)建设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 IDC 业务规模、丰富区域布局,助力公司抢占信息技术新基建的关键赛道,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3、缓解营运资金需求,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近年来,公司业务持续快速发展。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大,公司仅依
靠内部经营积累已经较难满足业务持续快速扩张对资金的需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营运资金需求将得到有效缓解。此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资产结构将更加稳健,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偿债能力、后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IDC 行业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必要基础设施,在当前新基建和中国经济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国家政策对 IDC 行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为引导数据中心向规模化、集中化、绿色化、布局合理化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动 IDC 行业绿色、健康发展的政策。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范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的相关要求,且符合《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建设绿色数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