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陆晓雯 孔瑾 张立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