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 57,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57,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陆晓雯 孔瑾 张立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