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8 证券简称:星源材质 公告编号:2021-168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26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1 年 1月 2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902.32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097.6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440C000050 号”《验资报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星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星源”)、全资子公司常州星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星源”)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年 2 月 8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星源实施的原募投项目“超级涂覆工厂项目”、全资子公司常州星源实施的原募投项目“年产 20,000 万平方米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项
目”中的剩余募集资金 67,099.83 万元(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含累计利息和
现金管理收益,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日银行结息后实际金额为准)全部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星源材质(南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星源”)在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负责实施的“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及涂覆隔膜
(一期、二期)项目”的建设,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披露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4)。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南通星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对应的募投项目如下:
甲方 开户银行(乙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高性能锂离子电
公司、南通星源 有限公司南通经济 32050164233600002332 池湿法隔膜及涂
技术开发区支行 覆隔膜(一期、二
期)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南通星源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南通星源“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及涂覆隔膜(一期、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 、南通星源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南通星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南通星源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至少每半年对公
司、南通星源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南通星源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斌先生、叶兴林先生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南通星源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南通星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南通星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南通星源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
信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南通星源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南通星源及专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南通星源、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南通星源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