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SeniorTechnologyMaterialCo.,Ltd.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园路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479段)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3,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11月21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2,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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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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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和减持价格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9,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3,000万股,最终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为准。上述公开发行股份全部
为流通股,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陈秀峰和陈良、关联股东陈蔚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陈秀峰、陈良同时承诺: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此外,陈秀峰、陈良亦同时承诺:上述限售期满后的任职期内,在陈秀峰、陈良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本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刘守贵、韩雪松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杨佳富、许刚、周国星、王昌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1-1-3
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担任本公司监事的自然人股东李志民、王大红、郑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刘守贵、韩雪松,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杨佳富、许刚、周国星、王昌红及担任监事的自然人股东李志民、王大红、郑汉承诺:上述限售期满后的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若在上述期间以外的其他时间申报离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其他股东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深圳昊骏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自陈蔚蓉、刘淑英受让取得的发行人1,127,777股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包括陈秀峰(持股34.9365%)、陈良(持
股 6.9872%)、速源合伙与速源投资(合计持股 7.9275%)、东方富海(持股
7.5520%)、拉萨长园(持股6.3175%)、晓扬科技(持股5.3944%),其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分别如下:
(一)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陈秀峰、陈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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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陈秀峰、陈良将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确保和实现其对公司的控股地位。如果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的情形,下同)届满后,陈秀峰、陈良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陈秀峰、陈良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如果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每年减持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
(4)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
日内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
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二)速源合伙与速源投资、东方富海、拉萨长园、晓扬科技
(1)减持数量:本机构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计划减持所
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2)减持方式: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1-1-5
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100%。
(4)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机构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
易日内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
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若上述机构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三、关于股价稳定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
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本公司董事会将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
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指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1-1-6
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