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6 证券简称:激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5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0年7月21日为授予日,向90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304.8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0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9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含子公司,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计划有效期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归属期 30%
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归属期 30%
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归属期 40%
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4.55元。
6、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由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组成:
(1)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对于按照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归属的条件。
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归属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注: 1、本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3、当期权益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公司当年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a.激励对象的一般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情况下
才能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资格。
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
为优秀、良好、合格、合格但有待改进、不合格五个档次。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结
果对应的标准系数×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合格但有待改进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1.0 0.8 0.5 0
注:绩效考核各个档次均不设人数上限。
b.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若本计划有效期内该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调
离原职位的情况,还需考核其离任审计结果。如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结果不
合格,公司不再依本计划继续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
若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所持该年度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3、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4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3月1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7、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7月1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修订稿)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8、2020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9、2020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张瑜已离职,3 名激励对象陈慧、张存、李永成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股份,1 名激励对象简伟任因个人原因放弃部分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94 名调整为 90 名。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360 万股调整为 354.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 310.3 万股调整为 304.8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 49.7 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