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6 证券简称:激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6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在“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皇吉浦路
566 号”的基础上增加“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 888 号、畅阳路 299 号”这
一实施地点,以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具体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 3476 号)同意,公司向 17 名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92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 698,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及印花税人民币9,670,238.6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8,329,761.32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1065 号)。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说明书》相关内容及本次募集资金实际情况,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募投项
目实施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计划 实际累计投
序 项目名称 投入金额 入募集资 投资进度
号 (万元) 金金额
(万元)
1 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0,000.00 18,037.95 60.13%
2 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 20,000.00 15,741.29 78.71%
建设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19,800.00 18,900.00 95.45%
合计 69,800.00 52,679.24 75.47%
注:以上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对各厂区布局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因此公司决定在“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皇吉浦路 566 号”的基础上增加“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 888 号、畅阳路299 号”这一实施地点,以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符合公司发展实际需求。
四、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募投项目建设的背景、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
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在“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皇吉浦路 566号”的基础上增加“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 888 号、畅阳路 299 号”这一实施地点,以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
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的需要,符合公司对各园区场地布局进行优化和调整的经营发展需求,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