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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63 深市 神宇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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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1-11

股票简称:神宇股份                             股票代码:300563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Shenyu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nc.

                    (江苏省江阴市东外环路27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神宇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承诺

    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凤娟、汤晓楠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5月1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条承诺不因任凤娟、汤晓楠职务的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未来公司若出现需另行聘请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该新聘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权,本人将促使其按照前述股份锁定的要求签署相关承诺。

    (二)其他股东的锁定承诺

    1、本公司股东上海亚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芝华、蒋桂华、苏州蓝海方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周芝华作为公司监事,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公司法人股东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何美玉、金玉、任新民、常鸣明、李忠泽、任作民、姚振华、李红燕、缪珍娟、尹伟江、周风云、裴凤珍、杨学正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汤建军、任惠娟、任静娟、任雨江、陈芳、陈曦、汤韵芬、张晓健承诺:自神宇股份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港汇投资的股权,也不由港汇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权。

    5、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陈惠艳承诺:自神宇股份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博宇投资的股权,也不由博宇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权。

    6、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汤宇法、曾熙云、缪亚杰、赵丽丽、金瑞叶、承滨、陆东香、丁明红、刘军民、徐君昱、柳杨、邓君芬、刘阳、芮萍、沈菊平、谢俊杰、张玉洁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高国锋、殷刘碗、陈宏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管理人员,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5月1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8、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邓新军、刘青作为公司的监事,承诺:(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任凤娟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措施。

    (一)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本人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

本公司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②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公司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