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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3月1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5-27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ShenyuCommunicationTechnologyInc.
(江苏省江阴市东外环路27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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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000万股,其中,拟公开发行
新股不超过2,0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
过1,0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
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发行完成后公开发
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询价方式确定每股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8,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3月14日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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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
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
的投资风险。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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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公司特别事项及重大风险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应认真
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对公司的风险做全面了解。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概况
2014年6月7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主要内容如
下:
本次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000万
股,其中,公司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公司相关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
量不超过1,0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
股份的数量,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由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按持股比例进行
公开发售。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
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同时,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
际发行总量不超过本发行方案载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承销费用,由公司与发售老股的股东按发行新股数量与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保荐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本次拟进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为任凤娟、汤晓楠、
汤建康,本次发行前合计持有公司68.16%的股份。假设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数量达到上限2,000万股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达到上限1,000万
股,即公司发行新股1,000万股,任凤娟公开发售468.38万股,汤晓楠公开发
售384.90万股,汤建康公开发售146.72万股,据此计算,发行后任凤娟、汤晓
楠、汤建康合计仍将持有公司44.13%的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亦
未因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而发生变化,因此,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宜
不会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符合法律、法
重大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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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所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
或存在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股权结
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公司治理
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承诺
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凤娟、汤晓楠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本条承诺不因任凤娟、汤晓楠职务的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期间
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未来公司若出现需另行聘请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该新聘任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权,本人将促使其按照前述股份锁定的要求签署
相关承诺。
(二)其他股东的锁定承诺
1、本公司股东上海亚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芝华、蒋桂华、
苏州蓝海方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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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周芝华作为公司监事,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公司法人股东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承
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何美玉、金玉、任新民、常鸣明、李忠
泽、任作民、姚振华、李红燕、缪珍娟、尹伟江、周风云、裴凤珍、杨学正承诺:
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阴市港汇投资
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汤建军、任惠娟、任静娟、任雨江、陈
芳、陈曦、汤韵芬、张晓健承诺:自神宇股份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港汇投资的股权,也不由港汇
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权。
5、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汤宇法、曾熙云、缪亚杰、赵丽丽、金
瑞叶、严一新、承滨、陆东香、丁明红、刘军民、徐君昱、柳杨、邓君芬、刘阳、
芮萍、沈菊平、谢俊杰、张玉洁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博宇投资
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高国锋、殷刘碗、陈宏作为公司的高级
管理管理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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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
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期间公司如有派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7、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邓新军、刘青作为公司的监事,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
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任凤娟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