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事项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本次股权转让遵循了公平原则,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文 曾细根 娄超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