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联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变更补充协议》,并分别与深圳市彩麒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联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新摩尔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利于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项目建成后,将有效的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充分发挥生产基地的集中配套优势,增强产品供应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份额,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杨文 曾细根 娄超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