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540 深市 蜀道装备


首页 公告 深冷股份:关于组建内蒙古雅海BOG提氦装置投资项目公司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深冷股份:关于组建内蒙古雅海BOG提氦装置投资项目公司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1

深冷股份:关于组建内蒙古雅海BOG提氦装置投资项目公司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40            证券简称:深冷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8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组建内蒙古雅海 BOG 提氦装置投资项目公司

                    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与
内蒙古雅海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5),鉴于公司与内蒙古雅海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海能源”)已在天然气液化装置业务方面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本着“优势互补、互惠双赢、依法合规”的原则,双方将充分利用内蒙古雅海原料天然气中氦气含量高和公司 LNG 装置 BOG 提氦成套工艺先进技术的优势,拟在氦气提取领域开展深入合作,双方同意建立长期、稳固、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签订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组建内蒙古
雅海 BOG 提氦装置投资项目公司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关于签订<内蒙古雅海 60 万吨 LNG 项目 BOG
提氦装置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雅海能源在氦气提取领域开展深入合作,雅海能源作为气体供应方,公司出资组建项目公司作为 BOG 提氦装置的投资主体。同时,公司拟与雅海能源签订《内
蒙古雅海 60 万吨 LNG 项目 BOG 提氦装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签署合作事项下相关文件并具体落实协议项下相关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雅海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396262890T

  法定代表人:吴加根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4 年 9 月 1 日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综合产业园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为天然气开采提供服务;机电设备、钢材销售。
  内蒙古雅海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综合产业园,占地面积约
为 27 万平方米,公司主要项目为内蒙古雅海 60 万吨液化天然气项目,总投资约 12 亿元人民币,该
项目系由深冷股份提供全套工艺包设计及主要设备,项目达产后液化天然气的产能可达年产 60 万吨,辐射周边 800 公里地区城市的调峰气源和 LNG 加气站。

  2、类似交易情况:公司于 2020 年 3 月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签订了《内
蒙古雅海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60 万吨液化天然气项目工艺包设计及设备采购合同书》,项目合同
总额为人民币 38,76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3、履约能力分析: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内蒙古雅海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内蒙古雅海信用状况优良、支付能力强,具备向公司支付款项或提供货物的履约能力。

  4、关联关系说明: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合作事项外,内蒙古雅海未与深冷股份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深冷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雅海能源拟在 BOG 氦气提取项目上进行合作,双方已就项目合作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由雅海能源负责提供场地、BOG 气源、提氦装置所需的水、电及仪表空气(氮气)等,公司负责提氦装置供应、安装、施工、技能培训等工作,公司出资组建项目公司作为 BOG 提氦装置的投资主体。
  项目公司主要负责提氦装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注册地为内蒙古雅海鄂托克前旗(拟将公司现有出资企业迁址到项目所在地),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其中深冷公司认缴出资 3750 万元,持股75%,其他股东认缴出资 1250 万元,持股 25%。

  根据雅海能源提氦装置项目的初步投资测算,预计投资 8500 万元(含配套流动资金),项目静态投资回收期(所得税后)预计 4.39 年。

  氦气作为一种不可再生、关系国家安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稀缺战略资源,在航空航天、大科学工程前沿基础设施分析实验应用、医用核磁共振、半导体/光纤等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有着广泛
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第四代核电反应堆(高温气冷堆)的主氦风机中可作为保护性气体,氦气供应企业拥有较强的成本转嫁能力,能够保持稳定的利润空间。

  目前公司已具备氦气提取与液化等成套装备的设计、制造一站式解决方案提供能力,项目落地实施有利于公司加速提氦技术成果商业化,抢占国产氦气市场先机,实现公司从装备制造业务向气体运营业务的转型升级。目前国内氦气的供应主要从美国和卡塔尔进口,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可缓解国内氦气供应的部分压力。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双方经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拟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内蒙古雅海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装置”或“装置”:指在内蒙古鄂托克前旗雅海 LNG 项目所在地,利用甲方 LNG 装置的
BOG,建设一套 BOG 提氦装置。

  1、概述

  甲方在内蒙古鄂托克前旗正在建设 60 万吨 LNG 项目,天然气液化装置的日处理气量为 300 万立
方米(简称“LNG 装置”)。乙方拥有 LNG 装置 BOG 提氦成套工艺技术和设备制造能力以及氦气市
场渠道和投资能力。双方已经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和对氦气市场价值的认同。根据甲方提供的原料天然气中氦气的含量,可以利用 LNG 装置的 BOG 提取满足市场需求的氦气产品。

  2、项目公司的设立和合作期限

  2.1 项目公司成立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将通过其控制的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的项目公司,负责 “合同装置”的工程建设和运营等。

  2.2 合作期限

  双方的合作期限为合同装置投产后 20 年。前述合作期限届满后应按每五年为一个续展期自动续展,除非任何一方于合同首期或任何一个续展期届满前提前至少 24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展合同期限。

  3、甲方的责任和义务及享有的权益

  3.1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3.1.1 甲方负责按技术规格书有偿提供 BOG 气源、提氦装置所需的水、电及仪表空气(氮气),
提氦安装工程图纸界限为划分甲乙方财产的所有权分界限,安装工程图纸界限以内的财产部分属于乙方所有权;


  3.1.2 甲方免费提供提氦装置所需场地(包含施工堆放场地和施工期间污水排放的便利);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建设和运营合同装置所需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供乙方进行经营和管理,以及相关通行权。在本协议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土地使用权。否则,应当承担乙方所有的损失,损失无法界定的,按照乙方所有投资金额计算。

  3.1.3 甲方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和立项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取得合同装置的安装、运行、维修、维护和最终拆除所需的全部许可和批准。甲方配合乙方办理项目验收、供电等手续,现场安装和运营设备的执照和许可证等相关事宜。

  3.2 甲方保障

  甲方需要按乙方要求的提供满足装置长期、稳定运行的水、电、原料 BOG 气体,具体相关要求在相关附件中说明。

  3.3 甲方享有的权益

  在合作期限内,甲方向项目公司收取氦气资源服务费(含税)。自提氦装置建成投运开始,每年度年报审计完成后,由甲方向乙方开具服务费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资源服务费。

  4、乙方的责任和义务及享有的权益

  4.1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4.1.1 乙方负责提氦装置的工艺设计、工厂设计、设备制造和采购、现场安装施工和土建施工等。设施的生产及质量标准必须执行须遵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行业标准。

  4.1.2 乙方负责提氦项目所需全部投资的资金(含项目建设审批及验收的费用)。

  4.1.3 乙方负责提氦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提供的设计、设备满足国家相关规程与标准;

  4.1.4 乙方负责项目公司除生产管理外的其它经营和管理工作。

  4.1.5 乙方负责提供由甲方管理的生产员工工资,按月以劳务费(含税)的形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每月收到该费用后 5 个工作日向乙方开具劳务费发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前述义务由项目公司自动承接,发票对应开具给项目公司。

  4.2 乙方保障

  乙方需要保障合同装置的先进、成熟、可靠、安全、经济性和操作方便并能生产出满足市场需要的气体产品。

  4.3 乙方享有的权益

  乙方拥有提氦装置的所有权和乙方投资建设的本合同项目所需土地的地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产品销售权及其净利润(扣除向甲方支付的有关费用)等收益。因本项目以甲方名义备案,
如出现前述所有权被作为甲方财产司法执行,甲方应尽力避免前述乙方的所有权被作为甲方财产执行;但如出现最终被强制执行的,甲方应全额赔偿乙方损失。

  5、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保证与违约责任、费用计算依据、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交接点和计量、安全施工与检查、转让、保险等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6、合同生效

  本合同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生效。本合同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投资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氦气产品具有较广的市场前景

  氦气在军工、航天航空、核工业、科学实验等领域具有广泛应用,是关系到国家国防安全的战略性资源。氦气应用在核电上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高温气冷堆是我国先进的第四代核电技术,其中的氦气辅助系统(包括氦气净化系统、氦供应和存储系统、废气系统及排气系统)是反应堆的重要系统,是保证核电厂安全可靠连续运行的关键。目前我国 95%的氦气依赖于国外进口,主要氦气来源于美国、卡塔尔等国家,氦气资源供应储备方面面临较大的挑战。内蒙古雅海 BOG 提氦装置项目从 LNG 装置的 BOG 气体中提取并精炼氦气,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四川国资在国家新兴战略资源产业的布局,助力解决中国氦气“卡脖子”的重大战略问题。

  2、满足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提升市场竞争力

  内蒙古雅海 60 万吨液化天然气项目系深冷股份提供了全套工艺包和核心装备,内蒙古雅海 BOG
提氦装置项目的原料气即来源于上述液化天然气项目,深冷股份已具备氦气提取、精炼与液化装置的设计、制造能力,项目的投建实现了公司提氦技术商业化的应用,同时项目投运将实现公司创新技术优势与多年来在 LNG 装置领域所积累客户资源的协同效应;提氦项目由本公司主导投资,项目投运后将实现公司从装备制造业务向气体运营业务的转型升级,增强公司深冷技术装备制造业务和气体投资运营业务两大板块的协同效应,是公司实现中长期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

  本次投资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扩展及产能布局的扩张,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预计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