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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2月1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2-22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DaZhi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东路 1 号、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号-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投资风险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1,750 万股,包括公开发行的新股
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1,75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自愿
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且
不超过 550 万股。老股转让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三)每股面值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000 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及其亲属刘红霞、蔡
志斌、姚允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股东朗酬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股东蔡雪凯、至善创投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
发行前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4、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蔡志华、蔡志斌、
陆正华、张淑珍、范圣红、陆少红、陈蔡喜、罗迎花、董世
才、刘红霞、张立茗同时承诺:
(1)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本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蔡志华,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蔡志斌,公司董事陆正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陈蔡喜、罗迎花、董世才、张立茗、刘红霞同时承诺:如本
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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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的锁定期。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月 日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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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 并仔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及其亲属刘红霞、蔡志斌、姚允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朗酬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蔡雪凯、至善创投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蔡志华、蔡志斌、陆正华、张淑珍、
范圣红、陆少红、陈蔡喜、罗迎花、董世才、刘红霞、张立茗同时承诺:
(1)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蔡志华,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蔡志
斌,公司董事陆正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蔡喜、罗迎花、董世才、张立茗、刘
红霞同时承诺: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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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的锁定期。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 将启动
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
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
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 发行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发行人回购股票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
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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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
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
人的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发行人股
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发行人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
其履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承诺: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
行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
成直接损失的,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志华承诺: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本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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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售的股份 (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及锁定期结束后本
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其本人将依法就上
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