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Xingua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嵊州市剡湖街道环城西路2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一六年六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6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药业”、“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岳钧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且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岳钧、裘福寅、郁玉萍、蒋源洋、孙筑平、王震、罗志逵、裘飞
君、徐友江还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岳钧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此后减持价格不低于新光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6 年12月3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所持公司股份,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岳钧、裘福寅、郁玉萍、蒋源洋、孙筑平、王震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原因放弃履行该承诺。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岳钧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公司股票的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公司股东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
持有的公司股票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票的4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
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本项与上述第(3)项发生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4、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1、第一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但如果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选择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2、第二顺序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预案: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
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3、第三顺序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启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中稳定股价预案: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要求,并且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4、每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义务仅限一次。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当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或公司
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份计划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2)当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之“(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3.第三顺序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满足条件下30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