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Xingua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嵊州市剡湖街道环城西路2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2,00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
发行股数
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2.20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6月8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6月3日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提示,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000万股,本次拟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岳钧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此后减持价格不低于新光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股东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岳钧、裘福寅、郁玉萍、蒋源洋、孙筑平、王震、罗志逵、裘飞君、徐友江还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岳钧、裘福寅、郁玉萍、蒋源洋、孙筑平、王震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原因放弃履行该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岳钧承诺
1、所持新光药业股份,自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此后减持价格不低于新光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新光药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新光药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新光药业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新光药业股票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新光药业股票的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4、若减持新光药业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新光药业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新光药业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6、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股东和丰投资承诺
1、所持新光药业股份,自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新光药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新光药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新光药业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持有的新光药业股票总量不超过本公司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新光药业股票的4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4、若本公司减持新光药业股票,本公司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5、如本公司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新光药业股份,本公司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新光药业所有,且本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予以处罚。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本项与上述第(3)项发生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4、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1、第一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但如果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选择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2、第二顺序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预案: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3、第三顺序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启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中稳定股价预案: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