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王俊芳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王俊芳女士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王俊芳女士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7 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其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能力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3.2.5 条、3.2.7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俊芳女士为董事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田 玲 梅 佑 轩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