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1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
金。
(二) 委托理财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
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
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以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须经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其中以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应取得独立董事的明确同意意见。
第七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
额,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遵守《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
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十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
行:
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审计、核实。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六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
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
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
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
况。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